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公告109學年度第1學期會計學系碩士班轉所申請時程。
二、本系碩士班轉所,請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9年12月11日(週五)中午12時前。
(二)申請資格:碩士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同意,申請轉所,並以一次為限。系所經報教育部同意核備
有學籍分組者得申請轉組。
(三)申請標準:本系相關規定請參閱附檔。
(四)申請程序:學生填具轉系所申請書,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同意,送教務處複核後,學生原就讀系所應於
每學期結束日前將表單正本送註冊組據以處理學籍等後續事宜。
(五)學分認定:轉所於新學期生效,學生應於轉所生效當學期開課日起二週內,填寫學分認定申請書並附成績單,送轉入系所辦理學分認定
審核。
三、學生申請轉所當學期不得休學,若於申請核准後,辦理休學者,其轉所自始無效,且不得再申請轉所。轉所經核准後,學生應依轉所後註
冊當學年度之必修科目表修習,並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所。
四、檢附碩士班轉所申請書、轉所學分認定申請書,表單下載處為教務處首頁/常用連結/表格下載/。
五、轉所相關訊息,請詳閱教務處首頁/註冊組/轉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