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系碩士班轉所,請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時間:112年12月1日起至12 月15日(五)中午12時截止。
(二)申請資格:碩士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同意,申請轉所,並以一次為限。系所
經報教育部同意核備有學籍分組者得申請轉組。
(三)申請標準:本系相關規定請參閱附檔。
(四)申請程序:學生填具轉系所申請書,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同意,送教務處複核後,
學生原就讀系所應於每學期結束日前將表單正本送註冊組據以處理學籍等後續事宜。
(五)學分認定:轉所於新學期生效,學生應於轉所生效當學期開課日起二週內,填寫學分認定申請書並附成績單,送
轉入系所辦理學分認定審核。
三、學生申請轉所當學期不得休學,若於申請核准後,辦理休學者,其轉所自始無效,且不得再申請轉所。轉所經核准
後,學生應依轉所後註冊當學年度之必修科目表修習,並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所。
四、轉所申請書、轉所學分認定申請書,表單下載處為教務處首頁/常用連結/表格下載/。
五、其他相關訊息,請詳閱教務處首頁/註冊組/轉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