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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
本系為培養兼具法律、會計與其他領域素養之專業人才,以達科際整合之目的,自93學年度起,特別與法律學系共同成立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本學程招生對象為本系碩士班學生,以及本校法學院碩、博士班學生,每學年最多可提供三十位名額予有意願修讀本學程的學生。經甄選通過而修習本學程之本系碩士班學生將由學程委員會指派一位修課輔導教授,指導其修課事宜,並修畢由本學程委員會認定之科目至少十八學分。本系碩士班之學程學生需修畢法學院課程(含法律學系大學部及研究所、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至少九學分,其中需包括研究所課程至少三學分;若為修習大學部課程,其學分數則減半計算。學生依規定修滿本學程規定之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應檢具學程修習證明申請表與成績單向學程委員會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本校登錄於成績單內並發給學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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